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令狐昌易与重庆富瑞机械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令狐昌易,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K。

  法定代表人:胡可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轲,重庆承业,特别授权。

  案件概述

  在本院在执行令狐昌易与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院查封的位于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下列设备:、台南京金弗精密机械,型号QF-L;、台重庆精雕机器,型号G;、台重庆精雕机器,型号CNC;、台数显双柱坐标镗床,型号TX;、台蜗杆砂轮磨齿机,型号YAD/H,上述台设备系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年月日,周荣与被执行人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借条》,约定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周荣借款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周荣于当天将元借款汇入被执行人的账户内。年月日,被执行人因无法偿还借款,与周荣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包括本院查封的台设备在内的共台设备作为抵债物冲抵周荣的债权。年月日,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周荣将被执行人的抵债设备作为对该公司的元增资。年月日,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将包括本院查封的台设备在内的共台设备出租给被执行人使用。年月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厂房内查封该台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重庆同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设备之前已经实际取得了被查封设备的所有权,其异议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中止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重庆富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下列设备的执行:、南京金弗精密机械,型号QF-L,数量台;、重庆精雕机器,型号CarverG,数量台;、重庆精雕机器,型号SmartCNC,数量台;、数显双柱坐标镗床,型号TX,数量台;、蜗杆砂轮磨齿机,型号YAD/H,数量台。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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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