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莲与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红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荣,重庆承业。

  被告: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号层至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铭,男,该公司员工。

  案件概述

  原告秦红莲与被告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秦红莲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红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红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秦红莲负担。

  • 以上就是关于秦某莲与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全部回答内容,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请在线咨询承业律师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