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承业。
被告: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号世纪花园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YRH。
原告彭杰诉被告四川泰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彭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彭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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