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训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重庆承业。
被告:陈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朝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镇东北环路栋二单元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陈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法定代表人:李正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新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负责人:李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远辉,重庆承业。
原告刘训秀、陈跃、刘朝术、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州分公司、重庆万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以病情恶化,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待治疗完全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训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训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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