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UEC。
负责人:宋天鹏,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重庆承业。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菱角村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小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渝,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号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培训中心综合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斌。
案件概述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伦、杨彬、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何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柳树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莫伦于年月日达成协议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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