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荣,重庆承业。
被告:骆剑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案件概述
原告刘晓与被告骆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从年月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共借款,元,经原告催收无果,故请求如上。
被告骆剑雄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被告多次共计向原告借款,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借款,元,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元,经原告催收无果,提起诉讼。
上列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转帐记录、银行取款凭证、录音光碟、证人刘某当庭作证证言载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主张事实,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依法获得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骆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借款,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年月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骆剑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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