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重庆强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响水路号单元B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江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媛,重庆承业,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重庆宛水,特别授权。
年月日本院收到重庆强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重庆强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维英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陈维英,应提供被起诉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即起诉人应当是明确的。但起诉人重庆强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提供陈维英的住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强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陈维英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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