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重庆承业。
被告:杨馥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杰与被告杨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罗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罗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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