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杨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重庆承业。

  被告:杨馥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杰与被告杨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罗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罗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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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