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戴某琴离婚纠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

  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向道,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实行证号。

  被告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案件概述

  原告秦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霄敏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远明、张瑶、被告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秦某某出生。婚后,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不尽夫妻义务,不照料孩子,常年在外赌博、喝酒、出入KTV等娱乐场所,欠下巨额债务。原告为照顾家庭,常年在外承包工程,但经验不足,以及被告长期私自收取工程款,导致原告对外欠债万余元。虽然原被告欠下巨额外债,但被告依然坚持高消费。年月,被告强行将渝BEP小轿车、卡特C.立方米单斗履带式挖掘机拖走,至今去向不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秦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判决渝BEP小轿车、卡特C.立方米单斗履带式挖掘机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戴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双方从恋爱、结婚,被告一直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婚生女并全力支持原告的事业。虽然原告一致在外工作,双方沟通较少,但被告一直体量原告。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所致,但被告理解原告,并希望给婚生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无力支付每月元的抚养费;、渝BEP小轿车归被告所有,按揭款由被告偿还;、原被告生活比较富裕,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诉状中对外欠款万元不属实;、为支持原告的事业,由被告的哥哥出面贷款万元及利息万元,并已将上述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应由原告偿还。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秦某与被告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婚生女秦某某。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赌博、家庭暴力等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车牌号为渝BEP小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主张系其父亲出资购买,系对其个人的赠与;被告不予认可,抗辩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揭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双方一致认可购买前述车辆共支付首付款万余元,按揭万元。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共同购买了卡特C.立方米单斗履带式挖掘机,双方一致认可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和共同债权。

  上述事实,结婚证、出生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表、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系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以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结合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名子女,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应该比较深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互相谦让、相敬如宾、互相帮助,不能仅仅因生活中的琐事、矛盾、困难,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综上,对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秦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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