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
被告刘长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案件概述
原告王红某诉被告刘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某及其代理人崔远明、被告刘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结婚后一年于年月日协议离婚。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复婚,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镇某。由于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经济特别困难,原告于年被迫远赴上海打工至今,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用于家庭开支。但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劳而获,以各种理由拒绝挣钱养家,家庭开支完全依靠原告的打工收入,要求原告寄回家中的钱越来越多,以致原告完全无法满足其要求。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数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刘镇某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刘长某辩称,对于原告陈述婚恋经过及生育子女情况的真实性无异议,离婚对子女伤害很大,且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于年开始生病,被诊断为淋巴癌,生病让被告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向亲朋好友借了很多钱治病,故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家庭开支,婚生子刘镇某从小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至今,并不是原告所述被告完全不顾家庭。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协议离婚,年月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刘镇某。婚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现原告以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户口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双方自结婚后对待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乏沟通所致。原告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现被告已当庭表示希望家庭不要解体,不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改正相应生活不良习惯,回到家庭中去,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红某和被告刘长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王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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