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罗致洪,重庆承业。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概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进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致洪、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甲。婚后,原、被告因年龄差距较大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争吵频繁,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到小孩成长隐忍至今。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怠于照管婚生子许某甲,请求将婚生子许某甲判决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故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许某甲抚养费.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有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直相亲相爱,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小孩许某甲的健康成长,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所挣的钱是全部交给原告的,如果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离婚条件,原告名下的存款和坐落在万州区名亨路号附号-室住房一套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因为被告是多岁的人,再婚的可能性不大,原、被告的婚生子许某甲应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甲,现随原告母亲生活,年月日被告给原告母亲汇款.元作为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一套,位于万州区名亨路号附号层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告许某某,对于按揭的款项,原、被告均有偿还。年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婚生子许某甲身份信息复制件、结婚证复制件、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制件、建设银行活期明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还款明细,被告提交的黑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收费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提交照片张用于证明原告在家庭生活中,受到被告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于万州区名亨路号附号层室房屋是否是用原告父亲许某乙死亡赔偿金支付的房屋首付和部分按揭款,原告提交协议书一份、出庭证人冉某某证言予以证实。对于协议书,被告方认为不能达到原告方的证明目的,对于出庭证人冉某某证言,被告方认为证人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其证明力小,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为万元,根据房价和按揭,是足够支付的,不用按揭,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达到证实用赔偿金按揭房屋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对以上两份证据的审查,结合被告方的质证,对于以上两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加强沟通,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许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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