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与唐某甲继承纠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蔺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唐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唐某乙(曾用名唐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兰某(同时系唐某甲之委托代理人,唐某乙之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罗致洪,重庆承业。

  案件概述

  本院受理原告蔺某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兰某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兰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北区人民法院或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继承人唐某丁死亡时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原告蔺某诉称的遗产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和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本院认为,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唐某丁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蔺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现双方同意本案移送至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兰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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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