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罗致洪,重庆承业。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概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仕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致洪、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甲。原、被告因年龄差距较大,导致婚后生活各方面矛盾重重,现已分居年以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年月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已过半年,双方仍无法和好夫妻关系,继续分居。故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之后因学习、就医所产生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若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离婚的条件的话,那么被告愿意抚养小孩。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万州区名亨路号附号层室的房屋应当共同分割。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甲。年月日被告给原告母亲汇款.元作为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一套,位于万州区名亨路号附号层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原告许某某,对于按揭的款项,原、被告均有偿还。年月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还有原、被告及婚生子许某甲身份信息复制件、结婚证复制件、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制件、建设银行活期明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还款明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收费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本院()云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系基于离婚前提下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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