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振,重庆承业。
委托代理人:王春晖,重庆承业。
被告:王某,女。
案件概述
原告舒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王春晖,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于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舒某某。因原、被告婚前不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关系恶化,令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现起诉来院,要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舒某某归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小孩还小,希望可以继续维持婚姻,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舒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已认识到此前的不足之处,今后会加以改进维系婚姻。另原告未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举示证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因双方分歧过大,故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已生育小孩,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对待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乏沟通所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做到多关心原告,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且加强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举示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认为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今后将改正不足维系婚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舒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舒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全部回答内容,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请在线咨询承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