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容与王某惠王琴等继承纠纷案重庆市九龙坡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礼容,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承业。

  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实习。

  被告王礼森,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静,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王礼玉,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正惠,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王琴,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案件概述

  原告王礼容诉被告王礼森、王礼玉、王正惠、王琴、王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章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张瑶,被告王礼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静、王礼玉、王正惠、王琴、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礼容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二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均已经亡故,其中父亲于多年前亡故,母亲赵国英于年月日亡故。年月,原被告母亲赵国英承包土地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征用,获得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的安置房屋一套。因二被告拒绝赡养母亲赵国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一、二就母亲赵国英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二自愿放弃母亲赵国英的遗产继承权,原告继续赡养母亲赵国英,直至母亲赵国英去世,赵国英死后的遗产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房屋由原告继承。赵国英死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均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房屋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礼森辩称,经被告查询,在九龙坡区范围内,赵国英名下无房产,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过户问题;原告没有赡养过赵国英,所以不应全部继承赵国英名下房屋。

  被告王礼玉辩称,赵国英生前主要由原告赡养,根据协议约定,赵国英生前的房屋应当由原告继承。

  被告王正惠、王琴、王军辩称,原告赡养过赵国英,但也没有尽心尽力去照顾,且赵国英生前全部钱财也都由原告领取。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国英于年月日去世,生前生育有王礼容、王礼森、王礼玉、王礼超,其中王礼超于年去世,王正惠、王琴、王军系王礼超子女。

  年月日,甲方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办公室与乙方赵国英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安置乙方住房按统建优惠购房方式,以户为单位,按每人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乙方优惠购买甲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为二室一厅,房屋坐落: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乙方签名为“王礼容代赵国英”。

  年月日,甲方赵国英与乙方王礼容签订《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宿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与乙方系母女关系,甲方因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征地,房屋被拆迁,户籍关系农转非,根据有关规定,甲方享有照顾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厕的安置房屋一套,因年岁已高无钱购买,自愿将享有所有权的该套房屋给予乙方出资购买,为了日后不发生纠纷,经甲方与乙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宿及相关约定达成协议;、甲方无钱购买,自愿将所有权的该套房屋给予乙方出资购买,全部房款由乙方个人出资;、乙方出资购买甲方的安置房,产权归宿乙方所有;、乙方出资购买了甲方的房屋,由乙方无偿提供房屋给甲方居住至百年归山;、乙方购买了甲方的房屋,由乙方个人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得对甲方虐待;、甲方所有权的房屋一旦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见证人:邓祥,见证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王礼容在《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宿协议书》乙方处签名捺印,甲方处签名显示为赵国英,并且留有一手印。庭审中,被告王礼森对甲方处赵国英签名及捺印不予认可,原告王礼容称甲方处“赵国英”三字系原告所签,手印系赵国英所留。同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载明“经审查核实,重庆市九龙坡区居民赵国英,因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征地,赵国英农转非,享有照顾的二室一厅一厨的安置房屋一套。因无钱购买,自愿给予幺女儿王礼容购买,房屋产权归宿王礼容,赵国英将房屋所有权转给王礼容所有是赵国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条和第条之规定,现予以见证。见证人:钟智全。”

  年月日,王礼森、陈有明(王礼森配偶)、王礼玉、宋国华(王礼玉配偶)、王礼容、王正惠签订《赵国英赡养协议》,主要载明:、赵国英因年老体弱,现已无法自理,经她子女王礼容、王礼森、王礼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王礼超已经死亡,赡养权终灭,王礼容继续赡养赵国英,直至赵国英去世,赵国英死后有一处自居房屋由王礼容继承,王礼森、王礼玉、王礼超的后人放弃继承财产;、赵国英的财产、生活一切费用,包括生病、死后一切费用均由王礼容负责,赵国英死后由王礼容安排善后事宜,王礼森、王礼玉及其后人均不得无理取闹。

  另查明,年月日,赵国英去世。赵国英去世前一直居住在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房屋内,赵国英去世前及住院期间,由王礼容赡养赵国英,办理赵国英住院、退保等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办公室于年月日更名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于年月日被撤销,同年月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九龙坡重庆现代都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园区规划管理、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工作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统建优惠购房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死者赵国英生前因征地拆迁,与政府安置部门签订有购房协议,且九龙坡重庆现代都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认可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房屋属于死者赵国英生前的安置房,故涉案的安置房屋属于死者赵国英遗产,应当由权利人依法予以继承。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死者赵国英与原告签订有《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宿协议书》,对死者扶养及遗产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由案外人进行见证,被告认为《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宿协议书》中不是死者赵国英签名、手印,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情形下,被告对上述主张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再者,原被告签订的《赵国英赡养协议》也可以佐证,原告与被告王礼森、王礼玉已经约定,赵国英由原告赡养,赵国英死后的自居房屋由原告继承。故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号驿都春色荷花池幢单元-#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王礼森、王礼玉、王正惠、王琴、王军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房屋由原告王礼容继承,被告王礼森、王礼玉、王正惠、王琴、王军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王礼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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