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盗窃罪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行,男,年月日出生于原重庆市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伟,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明,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阎凯,重庆承业,执业证号。

  被告人熊刚,男,年月日出生于原重庆市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犯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熊刚、廖某明及其辩护人阎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刘行共谋到重庆市巴南区实施盗窃。当日时许,二人在该酒店厨房内,将斤泡菜偷走。

  后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和罗顺明(另案处理)共谋再去酒店盗窃。同日晚时许,该五人驾驶周伟的皮卡车,来到酒店,将厨房内的一台不锈钢燃气灶(价值元)抬上皮卡车后,由张某、刘行、罗顺明带走至张某住处。

  周伟、喻某、廖某明在张某、刘行、罗顺明走后,再次将酒店客房内的四台空调(分别是格力小P挂机空调台,共计价值元;价值元的格力大P挂机空调台;价值元的格力.P空调台)卸下盗走。

  刘行再次驾驶张某的尼桑轿车来到酒店,和张某、熊刚一道,盗窃格力小P挂机空调两台(共计价值元)、格力大P空调一台(价值元)、格力.P空调外机一台(价值元)。

  综上所述,被害单位共计被盗物品价值元。其中张某、刘行盗窃金额元;喻某、周伟盗窃价值元;廖某明盗窃价值元;熊刚盗窃价值元。

  年月日,被告人张某、刘行、熊刚、廖某明被民警抓获归案。年月日,被告人周伟、喻某主动投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并退还了所盗燃气灶、空调。

  另查明,被告人刘行、张某退赔了酒店被盗泡菜损失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煤气灶、空调、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廖某明的前科材料,购买厨房设备发票,美龄谷酒店报案说明,扣押清单,收条,营业执照、名片复印件,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徐永和、朱正益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搜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刘行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元;被告人周伟、喻某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元;被告人廖某明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元;被告人熊刚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廖某明、熊刚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伟、喻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行、廖某明、熊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退还了所盗空调、燃气灶,并赔偿了被害单位被盗泡菜损失,减少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六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刘行、周伟、喻某、熊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刘行、熊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周伟、喻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廖某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综上,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廖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日,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被告人熊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将涉案赃物银色不锈钢双灶燃气灶台、格力小P挂机空调台、格力大P挂机空调台、格力.P挂机空调台、格力.P空调外机台发还被害单位重庆美龄谷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赃物的退赔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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