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妨害公务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致洪,重庆承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月日时分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七大队民警游某某在本市渝中区茶亭北路渝州新都后门附近查处违章停车时,对被告人周某违章停放小轿车的行为先后两次予以口头警告并让其驶离,但其均未驶离,民警游某某随即要求被告人周某出示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接受处罚。在游某某进行处罚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强行从游某某手中抢走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并当场将阻拦其逃离的游某某摔倒在地,并用拳击打游某某。经医院检查,游某某头颅受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肘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周某于当日被公安人员及群众当场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此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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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