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柳危险驾驶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

2019-11-29 17:07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查获,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李丽媛,重庆承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日凌晨时分许,被告人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大黄路半岛深蓝小区出发向鹅岭方向行驶,至渝中区大黄路渝中名郡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致使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认定,被告人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甘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毫克/毫升,已达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甘某对此无异议。

  被告人甘某的辩护人提出甘某系初犯、偶犯,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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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