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案例:关于刘某合同诈骗案(孙建章律师)

2019-11-29 11:58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香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
 
案件结果
经二审法院审理,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再一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年月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刘某被释放。
 
案件背景
王某以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中铁十四局联合投标并中标“向莆铁路福建段第三标段工程”,后因中铁十四局没有遵守将中标工程的%交给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约定,王某到济南和重庆,找人帮忙协调与中铁十四局的关系,以便要回%的工程。在此过程中,通过中间人,陆续认识了阮某、蒋某、陈某、包某。经包某介绍,又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希望刘某从中帮忙,找人协调关系,把工程要回来。为了证明工程的真实性,王某向刘某提供了相关资料。
王某为要回工程,前期已经花了不少钱,无力继续出资,所以,希望有人后期出资共同把工程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年月日,陈某通过其亲戚阮某获知了该工程的基本情况,又通过阮某,先后认识了蒋某、王某、包某、陈某和被告人刘某。
年月日,刘某领着王某、包某、陈某等人去见了中铁十四局的上级主管单位、中铁建原办公室吴某并一同吃饭。吃饭当天,陈某通过王某给了刘某人民币万元。在饭桌上,吴某表达了“如果工程、材料都是真实的,可以帮着协调要回工程”的想法。
年月日,以被告人刘某的公司为甲方,以王某、陈某为乙方,签订了有关协调工程的居间协议书,约定一个星期内办成,王某、陈某支付刘某居间费人民币万元。
约定到期后,因没有办成,刘某与陈某又单独签订了期限延长至年月日的《补充协议》。后刘某与王某签订了内容为王某保证资料真实,否则不予退款的《补充协议》。
在刘某办理此事过程中,中铁十四局回复说有关该工程的全部资料都是假的,并出具了相关证明。至此,由于资料虚假,工程无法要回,陈某要求刘某退还全部费用,而刘某认为:一、退款事宜应当与王某共同协商,而不是陈某单方;二、不能全部退款,要扣除相关办事费。陈某不同意。
年月日,陈某以“刘某借揽工程为名实施诈骗”为由向重庆市东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又以“王某、刘某借揽工程为名实施诈骗”向公安机关补充了对王某的举报。但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王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年月日,重庆市东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年。刘某上诉后,委托重庆市承业罗致洪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
一、刘某的行为客观上是否采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情形。
二、合同约定的事项没有办成,刘某不同意与陈某单方谈判和全额退款的行为是否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万元的目的。
 
主要辩点
一、客观方面,辩护人从工程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刘某是否认识相关领导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在审理期间,找到吴某调查取证,开庭时申请吴某出庭作证。
二、主观方面,为了说明刘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从刘某与陈某、王某签订《协议书》的背景、刘某为什么又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刘某为什么没有将万元退还给陈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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