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最高检发布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涉案学校教师违反强制报告义务被严肃问责的案例,还涉及了刑事案件是否能私了的法律问题。重庆刑事就刑事案件是否能私了?私了签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进行解析。
案例:妹妹被中学保安猥亵 赔偿万元后 姐姐竟签协议私了
年月某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女,岁)进行猥亵。
两日后的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第二天上午,苏某将被强制猥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苏某姐姐、陆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责任。
次日,苏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年月底,当地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判决:
陆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此外该案中,苏某在校园内两次遭受强制猥亵,学校均未能及时发现;在得知其被猥亵后,学校老师也未能按照当地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其未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检察院特发建议督促学校查处。
说法: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只要提到“私了”,大众就觉得好像没有什么好名声。实际上,“私了”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是极广的。因为司法具有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规避法律、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纠纷。
但一些案件,尤其是一些健康权的案件,有时会出现“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形,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往往这类健康权纠纷中都会约定侵害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大多大于实际损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
重庆刑事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
、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及轻伤以上,那么此类“私了”协议应当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
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
()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
刑法是公法,故意伤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单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仅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违法性。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够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就免除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是无效的约定。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律依据、私自处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隐患。
刑事案件私了是一种私力救济模式,本质上说,刑事的私了是与我国的法治理念相悖的,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传统、社会、经济和制度的根源。
当然,立法者也应直面刑事案件私了在民间颇具市场,对其加以正确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建立起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契合点,使刑事案件私了在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此类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即是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内心效果意思。因此,签订“私了”协议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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