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如实供述 经加大教育盘问力度后才交代 能否视为如实供述 律师

2020-08-05 15:2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如实供述,经过加大教育盘问力度之后才交代,能否视为如实供述?重庆刑辩特作解析。

 

一、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从司法解释来看,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也就是说,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应当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从自首制度原意看,因为国家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更为重要的是分化犯罪分子,降低办案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就已经如实供述,这实现了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符合自首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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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同意将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定在一审判决前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虽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上述观点混淆了该条文的适用要件,该条文的适用先决条件是:

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先如实供述,再翻供的情形,不符合本文讨论的“未及时如实供述的情形”。

同时,若办案机关在一审判决前,就已经查实了嫌疑人的罪行,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都不影响审查起诉的证据链完整性的话,嫌疑人在这之后才如实供述,已经不能再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了,顶多只能认定嫌疑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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