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地赔付的安置房,政府是否有权利出租?

2019-12-03 13: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两种,那么政府是否有权力出租安置房呢?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出租房屋,如果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是政府的,就有权出租安置房。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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