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租赁合同是在房东与房客之间签订的,但是有的房东不守信义,将房屋多次租给不同的人。那么,一房多租可以要求赔偿吗?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此条规定明确了合同均属有效情况下履行合同承租人的三个顺位:
第一顺位,合法占有房屋。该顺位既要求事实上占有房屋,又强调占有的法律正当性。承租人合法占有房屋,意味着出租人已完成房屋交付义务,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实践中,某些承租人为达到履行合同目的而采取违法方式占有房屋,如强制开锁进入,又或强制将占有房屋的承租人赶出等。该类情况中承租人虽占有房屋,但不具备法律上正当性,不能作为履行合同的第一顺位承租人。
第二顺位,办理备案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非强制,也非生效条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一旦进行备案登记的,基于备案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就具有对抗力,可以对抗未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
第三顺位,合同成立在先。基于债权平等性原则,在既无房屋交付之实又无备案登记之续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特别提醒: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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