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重要的是要保证资金安全。作为企业,在借款时有哪些是不能逾越的雷区?
随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款得到有限的司法认可,具体而言,仍有以下不可逾越的雷区:
.借款必须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要,此即司法放开企业、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的限度。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所需要,重要的依据是营业证照所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换言之,资金终用于营业证照所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一般会判定为合规,反之,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违规。
.必须是出借自有资金。年月日,我国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四条明确限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依法恪守法定利率红线。依《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年利率在%至%之间的,已经支付的有效,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切忌将其他法律关系改成借款关系。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将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改变成借款关系,例如双方本系买卖关系,因买方无力付款而出具借条,诸如此类,轻则按原有法律关系审理,重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不能盲目信任信用借款。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显然,从保障债权安全的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应有相应的担保,纯信用担保,不足以保障借款安全,盲目信任信用借款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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