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就是要“受贿行贿一起查”

2019-12-02 15:53

    受贿和行贿就像一对“双胞胎”,有受贿就一定有行贿。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各地纪委监委对受贿“眼里容不得沙子”,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打击,严惩“围猎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走进了一个法律误区,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除处罚”。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行贿者变得有恃无恐。

    鉴于一些地方在侦办贪腐案件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加重处罚行贿、重特大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例如,年月日,中央组织部“”举报网站公开通报了有关地方和单位查处的起行贿买官案件。受贿的名贪官被查处,那是罪有应得,人们也已习以为常。关键是,与这起案件相关的一批行贿者,也受到了法律制裁,让人备感意外,更为之振奋。比如,在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任增禄案中,参与行贿买官的名官员,均依纪依法受到了查处。

    特别是,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换言之,受贿行贿一起查,将是未来反腐标配。这就要求,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解决“重受贿、轻行贿”问题;不能以破案为理由,免除行贿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行贿违法成本。具体而言,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还要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查处结果公开曝光,以此警戒和震慑那些伺机行贿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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