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应该知道这几个法律常识

2019-12-02 15:53

    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对于一些法律常识,我们需要知道,避免生活中其他纠纷的出现,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处理事情也会第一时间想到合法的途径。

一、合同法

、赠与之任意撤销权

    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例: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加害给付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你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二者选一个,不能都选。例: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风险

    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例:交房后你取得房屋钥匙,房产证还没办,此时房屋因地震损毁,你仍需承担房款。

、借款合同之实践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有借条不足为凭,必须提供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行。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让凭证,现金的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形式,而欠条是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除另有约定,否则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二、民法

、所有权转移

    民法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依登记。例:买房的时候没有登记,你已经住进去了,此时你没有房屋所有权,却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动产所有权转移依交付。例:买车时,没有办理车辆登记,但已经把车给你开着了,此时车辆归你所有,对方不能以没有付钱为由要回车辆。以上延伸出一个问题:丢弃的东西能要回来吗?不能。你抛弃物时,你对物的所有权已消灭。丢弃的东西变成无主物,谁先捡到,谁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你抛弃的东西被别人捡到,你反悔了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善意取得

    没有物之所有权的人处分物与不知情之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第三人完成前述所有权移转形式之后,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例:你老公(老婆)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你的房子(车子)给不知情的路人甲,路人甲支付了合理价钱,房子已经过户给他(车子交给他开),此时路人甲取得房子(车子)的所有权,你无法追回。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房地一体

    但拍卖时,新增建筑物会一并拍卖。建筑物抵押亦然。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视为一并抵押。但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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