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非儿戏,法庭也不是“发挥演技”之地。近日,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双开出元“诚信罚单”。重庆结合相关案例来谈谈虚假诉讼有何法律后果。
案例:
小廖曾在朋友小田处借了元,但却与小田协商,希望通过“打假官司”的方式,串通一气骗取小廖自己父亲的钱。
小廖想着:
只要案子到法院了,父亲肯定会帮自己归还.万元给小田。
这样一来,欠小田的元还清了,再给他元酬劳,其他的钱,都归自己了。
为此,小廖出具了万元的假借条,再由小田持这张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廖归还.万元借款。
原打算“随意调解”一下,再由小田申请撤诉,很快就能“案结事了钱来”。
但诉讼活动不是“走走过场”,司法文书更不可能成为骗钱的“幌子”。
在明确告知不得做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小田和小廖仍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但面对司法的威严,这对打官司含糊其辞的原被告双方很快就被识破,表示“招架不住”,吐露了以上实情。
双方虚增债务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予惩戒。
当地法院考虑到双方均为初次犯错,且悔过态度较好,某法院依法对小田、小廖各开出元“诚信罚单”。
而小田与小廖真实存在的元借款,最后由小廖父亲代为偿还。
说法:
案例中,小田、小廖恶意串通,以虚构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
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仍对相关事实做虚假陈述的,这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法院必将依法应予惩戒。
相关判例:烟台男子伙同朋友伪造万借款,诉至法院,竟为在妻子处套取钱财
最终查明该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当地法院根据男子和其朋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两人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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