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已经发展成为各家卖货的平台,若是卖家有意卖货,一定要长个心眼!重庆刑事特整理相关案例。
案例一、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年至年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万余元。
说法: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
年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
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年月,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年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年月,当地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当地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
年月,当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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