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收集“地沟油”熬底料给上万人吃,四川一火锅店主被判年赔万[话筒]】#火锅店主用地沟油被判年赔万# 月日,四川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年月至年月间,涉案火锅店店主指使两人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锅,超万人食用。店主被判年并赔偿万余元。
“网红”火锅店竟回收“地沟油”
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开业以来,生意兴隆,食客盈门,成为人气爆棚的“网红”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爆利,业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
年月,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经审查,年月至年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锅 ,销售金额为元 ,超过万人 的消费者食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万元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在经营中使用地沟油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沟油还为其提供方便的,有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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