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欠债人 男子获刑九个月
日前,一男子为索要债务,竟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欠债人,该男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
被告人王某系宿州市南关个体经商户。年月日,被害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通过中间人向王某借款万元,李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该笔借款个月后连本加息一起还。借款到期后,李某不但没有还钱,此后音信全无玩起“躲猫猫”。几年来,王某托人四处打听李某的下落,最终还是不见李某的踪影。年月日,王某得知李某在宿州市东关一饭店里吃饭后,逐电话邀集胡某、马某前往该饭店见到李某后,将其控制在附近的一家宾馆内,没收其手机,并对李某实施殴打,将其非法拘禁长达个小时之久。当月日,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忏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重庆刑事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我国的相关债务人在进行要债时,相关的当事人在于犯罪者一起时,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判定。如果相关的当事人拘谨相关欠债人的人身自由的,可以判定这类犯罪。如果没有限制这类人员的自由的,不需要判据相关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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