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金佛山狩猎野猪,法院判10个月

2020-04-16 11:08

  重庆男子金佛山狩猎野猪,法院判个月

  月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捕食野生动物,事先准备了禁止使用的电捕猎工具。年月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某村禁猎区内安放电网猎捕野猪只。月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村另一地点禁猎区内安放电网,于次日凌晨时许将深夜进山的汪某某电伤,同时猎捕到野猪只。月日凌晨时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智能数控庄园守护机台、绝缘杆支、锂电池台及猎获物野猪(死体)只。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为禁用工具,其使用电力狩猎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的地点位于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及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范围内,属于禁猎区。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猎获的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重庆刑事说法:

  一、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狩猎罪的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

  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狩猎罪论处。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男子金佛山狩猎野猪,法院判10个月的全部回答内容,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请在线咨询承业律师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