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澳大利亚悉尼,一岁男子在中国驻悉尼总领馆门口挥鞭,恐吓排队办理业务民众。月日,男子在住处被警方逮捕,警方指控他恐吓多名民众,涉嫌恐吓跟踪他人及持器械犯罪。虽然该男子已获有条件保释,但警方要求他月日出庭受审。那么,在我国,该男子行为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重庆刑事辩护进行解析。
一、跟踪他人违法吗?
跟踪别人涉嫌侵犯对方隐私权,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否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根据其具体情节而定。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持器械打砸什么罪?关于威胁恐吓的处罚
持器械打砸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具体属于一般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哪一类罪名,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其他因素。
、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
只是存在恐吓威胁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Y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寻衅滋事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修订条文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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