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还可犯罪中止吗
法律法规仍未明文规定犯罪既遂后不可以组成犯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24条要求:在犯案全过程中,全自动舍弃违法犯罪或是全自动合理地避免违法犯罪結果出现的,是犯罪未遂。法律条文中仍未要求犯罪既遂后不可以组成犯罪未遂,并且,从文章内容了解,只需保证“全自动舍弃违法犯罪”和“全自动合理地避免违法犯罪結果产生”中随意一项,就可以组成犯罪未遂,而“全自动合理地避免违法犯罪結果产生”和既遂是否并不必定有关。
纵然从犯罪形态而言已组成既遂,但如果能全自动合理地避免违法犯罪結果产生,依规就应确认为中断,觉得既遂后不会有中断的观点并没法定根据。
既遂后还未发生违法犯罪結果的,一般 会出现在危险犯中,当侵权人具体实施的个人行为已使侵害的行为主体处在风险中,即组成既遂,但这时候行为主体仍未遭受现实生活的损害,假如这时侵权人积极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合理避免违法犯罪結果产生,小编觉得,或是应确认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是不是必须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有犯罪未遂情况产生,假如满足条件,对嫌疑人能够采用刑事案件强制执行措施,如优先拘押、取保侯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依据案子状况,对嫌疑人、被告能够拘传、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第八十二条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犯或是重点行为分子结构,如果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能够优先拘押:
(一)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是在违法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二)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的人指认他违法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是住所发觉有违法犯罪直接证据的;
(四)违法犯罪后妄图自尽、逃走或是在逃的;
(五)有摧毁、伪造证据罪或是串供很有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真实身份未知的;
(七)有流窜作案、数次犯案、结伙犯案重特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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