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假释吗
对于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第57条“剥夺死刑和终身监禁罪犯政治权利的适用”被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减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将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三百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处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并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刑罚期限的限制。
对蓄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品或有组织的暴力罪行判处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假释。
犯罪人在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假释后对居住区的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是哪些?
1.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权是选举权,公民有权参加选举活动,按自己的意愿投票选举其他职务,也就是参加选举的权利;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公民可以被提名担任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并有权当选其他职务。投票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方式。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会、旅游和示威自由权。“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文字、声音、绘画等形式发表作品,在社会上表达思想的自由;“结会自由”是指公民为了某种目的建立某一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旅游自由、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意见和意愿的自由,但其表达方式不同。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我国宪法上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管理国家的自由。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行使这些自由。
3.获得国家机构职位的权利。国家机构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构中担任领导、管理等职务。这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
4.担任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可以继续在社会上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在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时,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与主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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