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证据不足的情形有哪些呢?《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具体到虚开发票罪案件,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呢?证明虚开发票的证据需要哪些呢?笔者通过搜集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整理和归纳,了解在虚开增发票罪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构罪的证据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以便辩护在办理虚开罪案件予以参与。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无罪辩点:没有调取相关人员的材料,且证人的证言无法证实行为人参与虚开发票
..案号: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虞检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为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到郭某某的材料,**、**、**三家企业参与虚开发票人员及吴某某等人无法证实张某某是否参与虚开发票,余某某又推翻以前供述,张某某投案后又拒不认罪,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证明行为人实际参与虚开和购买发票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案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开检公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现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向郭某某传达包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时需要提供发票的要求,但证明其实际参与虚开和购买发票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在案人员说法不一,无法互相印证,且无法调取原始提货单据证实真实交易数量,无法认定开具的发票是无货虚开
..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无货虚开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不清。对于有无无货虚开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事实,台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说法不一,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另外,出售钢筋的原始提货单已被吴某某销毁,无法调取原始提货单证实买卖钢筋的真实数量,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难以认定这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系无货虚开。
综上,认定台州某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某某公司不起诉。
..无罪辩点:虚开发票事实认定不明,法律因果关系不清
..案号: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榆检刑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虚开发票事实认定不明,法律因果关系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无罪辩点:
()没有证据证明发票是行为人亲自参与开具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其他的虚开行为
()公安机关未移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鉴定,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虚开,虚开多少发票
..案号: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敦检公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现有证据,**市*****有限公司收购棉花的发票都是沈某开具的,沈某某并没有亲自参与开票,也没有证据证实沈某某在沈某开具的发票之外,实施了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凭空填开或者在有一定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品名、虚增数量、价款等的行为。证人沈某甲证实公司收购河南棉花fan子出售的棉花时,出售人不愿意说真实姓名和地址,并且不需要发票,只要现金,还有部分农户因在银行有贷款未归还,担心开票去银行取款会被划扣自己的棉花款,于是也提供了虚假的姓名和地址。公安机关虽然核查后有人是假姓名、假地址,但也有名人员确有此人。不能排除确有部分出售棉花人员提供了虚假姓名和地址的可能性。本案中沈某某有没有虚开发票、虚开的发票有多少份、虚开金额到底有多少,公安机关未移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鉴定。现阶段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
综上,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行为人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相关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营口市人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虽谋取了利益,但其并不是具体的开票人,因其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无法查清涉案发票是否是行为人所开具
..案号: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仍然无法查清第一张发票是否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所开,本院认为靖边县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无法证明行为人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号: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博检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姚某甲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无罪辩点:无法证明虚开发票的金额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案号:苏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单位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但虚开金额是否达到虚开发票罪要求的累计四十万元以上存疑,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牛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与他人共谋虚开发票的主观明知,且客观上获取非法利益
..案号: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绥检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并和高某某等人共谋虚开发票、并在客观上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与其他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而开具发票
..案号:和龙林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林检刑检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汪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明知孙某某没有与**有限公司发生实际搬运业务,以孙某某搬运费名义为**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万是虚开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已确定的发票经鉴定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而其他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
..案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认定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现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案号: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中检刑刑不诉[]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开发票的金额与**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怀化**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实际业务往来不相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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