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终获缓刑

2019-12-20 14:57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利通过网购并自行提供图样,以元的价格定制了一枚印有“重庆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石油路派出所”的假印章,并先后用此印章为景某某、龙某某等人办理了暂住证,收取总计元的费用。年月日,被告人郑某利在石油路嘉华鑫城互邦驾校内被民警捉获。

郑某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利,女,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杨泊流,重庆承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月初,被告人郑某利通过网购并自行提供图样,以元的价格定制了一枚印有“重庆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石油路派出所”的假印章。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利先后用此印章为景某某、龙某某等人办理了暂住证,收取总计元的费用。年月日,被告人郑某利在石油路嘉华鑫城互邦驾校内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利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郑某利退缴违法所得元。

被告人郑某利的辩护人提出郑某利系初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利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印章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以上就是关于郑某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终获缓刑的全部回答内容,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请在线咨询承业律师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