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二级 巧辩获缓刑

2019-12-25 09:55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柱,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人重伤二级、车辆受损,因担心受到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后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李某柱交通肇事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柱,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年月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彩红,重庆承业。

案件概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柱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李某柱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农贸市场出发前往渝北区龙兴镇XX区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渝北区龙兴镇XX路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刮碰,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担心受到处罚,李某柱驾车逃离现场。经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柱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无责。

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柱已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李某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李某柱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柱到案后如实供述、已经赔偿被害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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