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危险驾驶撞灯柱 成功辩护仅获缓刑

2019-12-20 14:07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渝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本区陶家镇陶都医院出发,行驶至陶家镇陶园路时,与路灯柱相撞,被巡逻民警查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刘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彩红、曾凤,重庆承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渝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本区陶家镇陶都医院出发,行驶至陶家镇陶园路时,与路灯柱相撞,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ml。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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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