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信用卡诈骗 承业律师巧辩终判缓刑

2019-12-19 17:14

案情简介:

唐某,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承业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


唐某信用卡诈骗罪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振,重庆承业。

案件概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跃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徐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XX酒店旁的XX银行内的ATM机旁取款时,发现在其之前取款的被害人范某某取款后未将银行卡取走,唐某遂先后两次将被害人范某某银行卡内元取走,用于还贷款和购买手机。年月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表、取款视频截图、谅解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性,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范某某元(已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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