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免予起诉和不起诉都是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来的决定,但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那么不起诉是什么意思?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免予起诉是什么意思?免予起诉的适用范围?免于起诉和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重庆承业重庆刑辩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不起诉是什么?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二、免予起诉是什么?免予起诉的适用范围?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想要达到“免于起诉”的判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 根据刑法不用判刑的;
() 犯罪较轻的;
() 罪行较重,但积极悔过并立功的;
() 有特殊情况的;
() 不判刑也没有危险的。
三、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
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
()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予起诉的适用,需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法律上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重庆承业重庆刑辩来总结一下:
“不予起诉”就是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的;而“免于起诉”则是已经认定嫌疑人有罪,应该负有刑事责任,但是依照刑法又不需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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