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法院必不可少的案例。就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在侦查终结之后,就会上报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如果是决定不起诉的话,此时又具体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等。那么,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各类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依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或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种类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一、法定不起诉及其适用情形
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及第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及其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
() 防卫过当;
() 避险过当;
() 预备犯的行为;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
() 从犯的行为;
() 胁从犯的行为;
()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三、存疑不起诉及其适用情形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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