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动补缴可以争取不起诉吗?

2020-04-16 14:1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对于其它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轻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也是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里面量刑没有无期徒刑的罪名。

 

那么,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或者累计面额是多少可以争取呢?又存在哪些情节?重庆刑事特整理相关不起诉案例,探究检察院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酌定不起诉时的考虑因素。

 

典型案例:张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发后主动补缴不起诉

案情:被不起诉人张某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万元,税额万元,价税合计万元,已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衡水某某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年月日补缴全部税款。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主动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典型案例:蔡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不起诉

案情:被不起诉人蔡某以付运费为由,按开票金额%到%支付手续费,从一江西籍倪姓女子处购买了份价税合计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公司报账,扣除手续费后实际报得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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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这个规定是年月日颁布的,但这个立案追诉标准是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数额标准,已明显不适应。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年月日发布了通知,调整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其中就包括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项计划,希望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明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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