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P罪

2019-12-02 13:28

  一、非法持有毒P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毒P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P,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P,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P都属于非法。

  二、非法持有毒P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P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P,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P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P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P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P,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P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P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P,即本法第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P误认为是真毒P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P,而故意违反国家毒P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P数量较大的毒P。

  所谓持有毒P,是指行为人持有毒P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P,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P,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P的人持有毒P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P而持有毒P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P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P后持有毒P或依法运输毒P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

  所谓持有毒P,也就是行为人对毒P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P。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P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P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P;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P不安全,将毒P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P。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P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P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P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P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P,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P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P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P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P,行为人既不说明持有毒P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行为或窝藏毒P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P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

  三、非法持有毒P罪罪名认定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及窝藏毒P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P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P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重庆有名的刑事辩护,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P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P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P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刑事辩护,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P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P数量达到较大。

  、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P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P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P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P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P,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P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P属于运输毒P还是非法持有毒P

  刑法中运输毒P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P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P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P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P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P时,运输毒P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P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P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P,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P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P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P等同于运输毒P。

  四、非法持有毒P罪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

  五、非法持有毒P罪量刑标准

  数额大的标准: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P(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

  .氯胺酮、美沙酮千克以上;

  .三唑伦、安眠酮千克以上;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以上

  .上述毒P以外的其他毒P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P(甲基苯丙胺除外)克以上不满克的;

  .氯胺酮、美沙酮克以上不满千克的;

  .三唑伦、安眠酮千克以上不满千克的;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以上不满千克的;

  .上述毒P以外的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

  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新型毒P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P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新型毒P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P成分的毒P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P成分及比例。对于毒P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P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P成分确定其毒P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P成分确定其毒P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P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P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P,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P,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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