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倍氨敏”与“舒儿呔”冒充奶粉,多名儿童变“大头娃娃”,是否违法?

2020-05-14 16:06

连日来,湖南郴州大头娃娃“假奶粉”事件持续发酵,多名患儿家长发现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

据了解,这些儿童都在一家母婴店购买了名为“倍氨敏”的“特医奶粉”,食用时间长短不一。

事实上,这款“奶粉”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至于涉事母婴店为何要将其作为奶粉销售还未可知。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组成调研专组,对案件进一步调查。

重庆刑事查阅了相关信息后发现,早在年,就有媒体报道湖南郴州市的“特医奶粉”纠纷。

李女士带孩子前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牛奶高度过敏。医生便开了处方。处方有几种治疗腹泻的药品和一张抬头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处方筏”,医生在该单子上“舒儿呔氨基酸配方粉”划线,并要求吃个月后再复查。李女士便购买了名为舒儿呔的氨基酸配方粉,孩子食用后出现了睡眠不好、湿疹不断等症状。为此,李女士前往医院要说法,

最后,医院以“履职不力、工作失职”为由,对医院药学部、儿保科、儿童消化内科人进行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公开检讨等处分。同时,医院的便民药房也已关停。

回归到此案件,多名儿童食用“特医奶粉”应该和商家虚假推介有着直接联系。

连锁母婴店系统性误导消费者,把饮料当婴儿奶粉销售,涉嫌犯罪。

《民法通则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以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由于案件细节还未披露,所以尚不能判定商家到底犯了哪几条。相信,相关部门会尽快给我们一个满意答复,

最后提醒大家,买婴配请仔细寻找包装上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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