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一幕,原告起诉要求103万工程款,结果倒赔149万余元

2020-04-08 09:5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商事纠纷,已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主要方式。风险处处在,官司也不例外。没有证据、证据不足、举证不能、无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都可能导致败诉。诉讼风险是指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因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承包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本溪建设项目聚丙袋输液车间、仓库及化验室净化工程。约定工期为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结束。工程造价元,按承包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工程内容为聚丙袋输液车间、仓库及化验室净化、洁净装修、动力、照明、工艺管线、自来水、轻钢网架,技术要求彩钢板采用宝钢.MM板,顶板单面加助,立板不加助,外走廊立板及仓库彩钢板为机制岩棉彩钢板,所有彩钢板上的密闭窗采用单层窗料,净化铝材采用分体铝材,吊筋采用直径为的钢筋;吊顶跨度超过米,中间加T型铝;灯具采用上海侨光的净化灯具;照明开关及插座使用TCL朗歌,回风百叶采用固定百叶,高效采用高度过滤器。合同清单内的设备部件均采用国标产品,否则一经核实,按部件原值的双倍赔偿。工程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付工程总造价的%;主风管吊装完毕后付工程总造价的%;彩钢板进入施工现场后付总造价的%;彩钢板施工一半后付总造价的%”这样加起来是%,工程通过验收后再付工程总造价的%,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留工程总造价的%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量期结束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率%,优良率%以上。合同签订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进场施工,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于年月日给付工程款万元,年月日给付工程款.万元,年月日给付工程款.万元,年月日给付工程款万元共计给付工程款.万元。年月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因对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负责人行贿被本溪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传唤,李某某对因工地风机不符合质量要求,彩钢板厚度没有按要求采购而对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工地负责人进行行贿的事实予以认可。随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人员于年月中旬先后不辞而别导致工地停工。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另找第三方公司将该工程接续完工。年月日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约定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万元。

  被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万元并赔偿违反技术标准的部件损失万元。年月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进行鉴定,请求对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包的.mm宝钢彩钢板包工包料施工价格出具法定价格,同时请求法院对现场工地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年月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及法院办案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拍照及录像并进行了保存。年月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由于该鉴定费用过多,申请人困难,无力承担过高的费用,而且公司的工程完成量完全可以通过已完成的工程事实,计算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鉴定申请予以撤销。

  年月日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并自愿垫付鉴定费。年月日,辽宁某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作出本法技委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空调净化工程款为.元,其中钢网架工程由于没有图纸,已完工程是根据双方现场协商按投标造价的(元)进行计算,工程造价为元。动力(电缆桥架)工程造价.元。新车间后增加部分汇总(#—#签证单)工程造价.元。净化车间水管道工程造价.元。

  增加部分(#签证单)工程造价.元。聚丙烯软袋输液车间彩钢板工程(含仓库部分)工程造价.元。聚丙烯软袋输液车间空调通风已完工程量是由申请人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计算,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对工程量有异议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工程造价.元。

  鉴定费为万元。年月日本院将鉴定书邮寄给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年月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该鉴定意见。年月日,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本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用于工程上的彩钢板厚度进行鉴定,并确定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使用的彩钢板是否为国标产品,并提供彩钢板样品。年月日辽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程中使用的彩钢板其厚度不符合《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第条技术要求中.MM的要求,花鉴定费元。年月日将该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给双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原辽宁某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本法技委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要求对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重新鉴定。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其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因对被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负责人行贿被本溪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传唤,随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人员于年月中旬先后离开工地,工程停工。九州药业公司另找第三方公司接续施工,现工程已完工。故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不能够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要求对已完工工程量造价重新鉴定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根据以上规则,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需要申请一方举证并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本案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仅主张重新鉴定,但并没有提出能够证明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证据,故对于其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准许。但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对原鉴定意见认定的其已完成的工程范围持异议,故对于原鉴定中未予鉴定的部分现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系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向其释明,但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不同意补充鉴定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仍然坚持要求对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重新鉴定。

  另外,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对其已完工的范围应负举证责任,在原鉴定过程中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对工程完工范围作了签字确认,现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刘某某不能代表其公司参与司法鉴定,认为签字无效,但刘某某系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代理人应邀参与鉴定过程,其签字应为有效。综合以上情况,对于辽宁某某工程造价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为.元,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多支付.元。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支付违反技术标准的赔偿金元(以鉴定结论为准)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清单内的设备部件均需采用国标产品,否则一经核实,按部件原值的双倍赔偿。

  根据辽宁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程中使用的彩钢板其厚度不符合《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第条技术要求中.MM的要求,且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李某某亦认可了该事实,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彩钢板,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彩钢板原值的双倍向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关于彩钢板原值的确定,辽宁某某工程造价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彩钢板的主材费为.元。虽然双方合同约定按照不合格材料费的双倍赔偿损失,但综合本案情形,虽然彩钢板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但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仍在使用,故本院对赔偿金予以适当调整,调整为按照彩钢板原值单倍进行赔偿,即.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四、原告(反诉被告)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赔偿金.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鉴定费三万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共计四万九千零七十元由原告吉林正大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吉林正大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七百六十元,被告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四十元。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万元,如无法履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反诉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认定为违约者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离开施工现场是被上诉人设计陷害被逼走的,正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元工程款所依据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机构与被上诉人有着老客户关系。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赔偿金.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五、因上诉人始终没有否认彩钢板厚度不足.mm的事实,但被上诉人还坚持鉴定,增加鉴定费,对于这一扩大的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

  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签定的《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其撤离施工现场是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设计陷害被逼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存在违约一节,工程施工过程中,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因商业贿赂被公安机关传唤的情况属实,但该事实并不是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不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故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错误,因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离工地,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另找第三方公司接续施工并完成案涉工程,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符合客观实际,应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实际上是对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事实的一种确认,并无不妥。故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要求重新鉴定一节,因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通知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可做补充鉴定,但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只要求做重新鉴定而不同意补充鉴定,对此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妥,故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没有必要对彩钢板进行鉴定及不应给付赔偿金,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自认彩钢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主张在施工过程中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因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清单内的设备部件均需采用国标产品,否则一经核实,按部件原值的双倍赔偿。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彩钢板,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故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由上诉人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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