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 | 潘熠:送餐员猥亵女童被其父捅死,

2019-12-02 15:12

近日,西安大赛路一小区内,一名外卖小哥被人捅死。多名知情人证实,外卖小哥因猥亵一小女孩,女孩父亲得知后,上前与其理论并发生冲突,外卖小哥被捅死。结合媒体公开信息,重庆市尚权实习潘熠对此案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律分析。

 

问题:外卖员猥亵女童是否构成犯罪?其被捅死和猥亵女童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联系?

潘熠:根据媒体报道,外卖员猥亵女童长达半小时,极有可能对被害女孩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猥亵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但因外卖员已经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卖员的刑事责任应该不予以追究。

在刑法意义上,外卖员被捅死和猥亵女童之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事实。

 

问题:被害女童的父亲捅死外卖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潘熠: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被害女童是在外卖员猥亵行为结束后才告知其父亲,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其父亲的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定性,应当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是以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我们在自己或家人遭遇不法侵害后应当如何处理?

潘熠: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冷静和克制,不能简单寻求私力救济,以暴制暴,否则可能会身陷囹圄,而使家庭面临更大的压力。我们多数情况下应寻求公力救济,使不法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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