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术”与“道”

2019-12-02 15:12

审查起诉的“术”与“道”

李 勇

实现真实与正义是公诉检察官的天职,这不仅需要高尚的节操,还需要高超的技艺。“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可以这么说,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如何娴熟地掌握这种技能?除了需要长年累月的经验积累、日久天长的法学素养培育,也存在一定的规律和技巧可循。

真正科学、实用的方法绝非纯粹的经验之谈,而必须是在科学的原理指导下提炼出来的。没有原理指导的方法是盲目的,不以方法为依归的原理是空洞的。缺乏原理的指引,学习方法的人终究不得要领。所以,“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同等重要,何止如此?“知其然”,还必须以“知其所以然”为基础。

“只知埋头干活,不知抬头看路”是只求方法,不求原理,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我们有太多习以为常的“方法”在偏离诉讼原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比如,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第一轮的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大谈特谈“法庭教育”。既然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是否有权在法庭辩论阶段将其作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教育?法庭辩论才刚刚开始,公诉人的指控远未完成,就急于剖析犯罪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把被告人作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教育,甚至将其作为一个反面教材来警示旁听人员、告诫世人。这是有罪推定思想的“遗产”,与公诉意见书的属性和功能相悖,与控辩平等、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不符。很多地方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行的“远程网络提审”“远程网络开庭”,殊不知已经陷于“信息化陷阱”之中,这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背道而驰。

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技能,不仅仅是一种“术”,也是一种“道”,做到“术”“道”结合,融“道”于“术”,以“术”显“道”,实现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术”“道”之美,才是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最高境界。比如,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如果不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模式这些基本的诉讼原理为指导,就不可能提出真正实用科学的方法。再比如,起诉书的制作看起来也是纯技术性问题,但是对起诉的性质和功能深入探究之后,才会发现很多所谓的起诉书说理改革已经走进了误区。

日本刑法学大师团藤重光曾担任过最高裁判所法官,他说:“法学原本就具有实践的性质”“实践比实务有更深的意义,可以通过实务探究实践的真谛”。实践者比实务者更加高明,因为前者是个思考者,后者是个工匠。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该努力去做一个理性思考的司法实践者,而不仅仅做个司法“工匠”。靠十年前的一本教科书来办案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作为公诉人必须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作者简介】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年月日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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