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检察院怎样定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立功常常与合同纠葛交错一同,罪与非罪的界线容易混杂。要划清它们的界线,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践实行才能的前提下签署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署,标明了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有停止经济往来的真实意义,并非旨在诈骗别人钱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肉体,即便合同签署后没有得到完整的实行,也不属于诈骗立功。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才能和别人签署大大超越履约才能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本人履约才能的合同签署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实行合同,即便最终没有完整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署后,并没有设法实行合同,就有成心诈骗别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实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曾经具备局部履约的可能性,但要遭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假如行为人有履约企图,客观上也为实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缘由未能实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立功。相反,假如行为人借有局部履约才能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实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整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整没有履约才能状况下签署的合同。行为人在客观上就没有准备实行合同,占有别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客观上无长期占有别人财物的企图,只是想暂时借用,待未来有收益后再行出借对方的,普通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怎样报案
1、经济立功案件由立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功地包括立功行为发作地、立功行为施行地、立功结果发作地和实践财富获得地。报案人可到立功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拟事实或者坦白真相等诈骗手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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