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槽罐车爆炸致19人死亡事件,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今日下午17时,浏览新闻发现多家媒体报道了温岭槽罐车爆炸致19人死亡,,172人住院治疗,周边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今天上午,温岭市政府就G15沈海高速槽罐车爆炸事故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会上,温岭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叶贵明介绍,据初步调查,爆炸车辆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牌照为浙CM9535(属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由宁波开往温州,行至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发生爆炸,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据初步判断,目前没有发现明显污染现象。
在新闻报道中,了解到据现场救援已投入挖掘机等大型抢险机械设备30多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51辆,救援人员2662人。现场搜救还在持续进行中。
涉事公司四年有11次处罚
根据第一财经网今天报道的新闻中,涉事车辆归属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四年来,有11次处罚,并列出了处罚结果。
第一财经网报道时供图
律师评析:对于此次重大事故中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正彬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根据第一财经网报道,上述企业四年来11次受到行政处罚,而仍然发生了这样的严重事故,该企业相关人员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管理规定: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哪些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这里的“职工”,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真心希望,通过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的抢救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