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2021最新量刑标准意见
相信大家都知道,近几年来,信用卡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方便,但也有极少数人,利用信用卡犯罪活动。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公布了23个常见罪名指导意见,以下是信用卡诈骗罪2021最新量刑标准意见。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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